撫養費是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是需要按照規定時間支付撫養費的,不支付撫養費的行為,是可以前往法院對其訴訟判令其支付的,那麼今天就一起來看看影響撫養費的因素有哪些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是怎樣的吧。
一、影響撫養費的因素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衡量子女撫養費的具體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需要。那麼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子女在父母離婚前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情況。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對於撫養費數額的確定,還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收入能力,特別是給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較強的,適當多承擔一些;支付能力較弱的,適當少承擔一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方無經濟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以此標準為基礎,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顯然都是不適當的。
綜上所述,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時候需要從三個方面的因素進行考慮,即子女實際生活學習需要、父母的經濟收入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從這三方面考慮,才能比較公正的確定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二、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需要提醒的是,不給撫養費免除的是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但沒有免除撫養義務。父母如果有能力撫養子女,就應當積極履行撫養義務。
三、私生子需要給撫養費嗎?
父母給子女撫養費是源於兩種原因:第一,血親原因。也就是說,父母生下來孩子,父母就得對尚未成年的子女進行撫養,這是天生的義務,同時也是法律的義務。父母對自己的親生骨肉不盡撫養義務的話,於情於理於法都是說不通的;第二,法律原因。也就是說,有些孩子可能不是父母親生的,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形成了收養關係,那麼對於收養的子女,也必須要當作親生的子女來對待,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
私生子,說白了就是男女沒有結婚的時候所生的孩子。但是,結婚不結婚,與孩子是不是自己親生的沒有半點關係。因為私生子與父母之間也是血濃於水的關係,所以父母必須對私生子履行撫養義務。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私生子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剝奪。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也了解了相關的知識內容了,撫養費是必須要支付的,這是你應該履行的撫養義務,是不能推脫與逃避的,以上就是影響撫養費的因素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如果你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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