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鋼、王小鋼與王力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他們的父親與前妻生育了王力。前妻亡故後,王力之父與毛嫻結婚,共同撫養王力。後來,王力之父又與毛嫻生育了王大鋼、王小鋼。王小鋼3歲時,因病成痴呆,生活不能自理。1986年,他們的父親去世,當時王力25歲,王大鋼13歲,王小鋼5歲,王大鋼、王小鋼均由他們的母親撫養。1993年,毛嫻也去世。自此,王力搬出另住,王小鋼由王大鋼扶養,王力則分文不給。但是,王大鋼因工作收入不高,無力負擔王小鋼的全部費用,便要求王力承擔一部分費用,但王力堅持不給。雙方爭執不下,王大鋼訴至法院,要求王力與其共同承擔王小鋼的扶養義務。經法院查明,王力有固定工作,經濟狀況良好。王力有無扶養王小鋼的義務。
答:有。原《婚姻法》第23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可見,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應符合下列條件;(1)兄、姐有負擔能力;(2)弟、妹尚未成年而且其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扶養能力。本案中,—王大鋼是王小鋼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在其父母雙亡時,其應當承擔扶養王小鋼的義務。關鍵是,王力作為王小鋼同父異母的兄弟,應否承擔扶養王小鋼的義務呢?原《婚姻法》第23條中所指的兄、姐、弟、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因此,王力作為未成年的王小鋼的同父異母的兄長,也同樣有扶養王小鋼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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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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