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於2014年9月10月入職武漢某公司,擔任加工主管。他分別在2014年9月10日和2017年9月10日,兩次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第二次合同將於今年9月9日終止。結果在今年9月7日,公司發來了通知書,表示合同終止後,不再與馬某續簽訂新的合同。同日,馬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接受通知書的補償方案,對此公司沒有答應。馬某為此和公司訴諸公堂,此案歷經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和再審。勞動仲裁、一審、二審都認為,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合法,但需要給予馬某經濟補償金。馬某不服,向武漢高院申請再審。最終武漢高院判決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違法,需要向馬某給予一次性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均是判決給予經濟補償,而武漢高院是判決經濟賠償。一個是補償一個是賠償,性質就不一樣了。公司的行為是合法的,那就叫補償,如果是違法的那就是賠償。而且賠償的金額,也是補償的2倍。勞動合同正常期滿以後,公司不想簽了,其實我們是可以索要補償金的。
比如,你和公司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3年以後公司覺得你不行,等到合同自然終止以後,我們可以要求公司給3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那麼本案又什麼是賠償?個人和公司連續訂立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以要求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只要馬某提出,公司就必須要和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公司並沒有如此做,所以違背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我是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王律師,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向我諮詢,我會儘可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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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願續簽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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