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學與某服裝廠在1999年1月簽訂了一份服裝加工合同,合同規定,由服裝廠為某中學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費30元,共計15000元,某中學負責提供布料、服裝型號和規格,某中學在接到服裝廠取貨通知後2天內付款,服裝廠接到貨款後3天內將校服送達某中學。服裝廠在規定的時間裡完成了服裝加工任務並收到貨款。依約在第3天將校服送達某中學,可由於該校領導班子正處於調整之中,無人負責接收該批校服,邊續一周仍無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裝廠只好將該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後,服裝廠認為既然某中學領導班子未定,待領導班子確定後再通知某中學來領校服;15天後服裝廠才通知某中學領取提存物,某中學在領取提存物時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費用,某中學拒交,認為服裝廠未能及時通知學校去取校服,導致校服提存15天,應由服裝廠支付提存費用。
1、某中學拒絕支付提存費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據嗎,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說明。
2、服裝廠的行為中有無不當之處。
3、此案如何處理。
答:1該中學拒絕支付提存費用是沒有根據的,服裝廠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但是在規定的時間交貨時由於學校這一債權人的原因導致無法交貨,服裝廠才將該批服裝提存,其提存是合法的,提存的費用應該有債權人學校予以承擔,學校沒有依據拒絕支付。
2服裝廠的行為也有不足之處,服裝廠過了十五天這麼長的時間才告知提存,根據合同法第102條,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服裝廠未盡到這一義務,所以服裝廠也是有過錯的。
3根據合同法第103條,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但是此處債務人即服裝廠也有過錯,在債權人承擔提存費用之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一部分。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合同法案例9[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