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盜竊罪減輕處罰情節
1、退贓、退賠。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輕處罰。
2、盜竊罪中酌定減輕處罰的情節: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輕處罰。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3、積極賠償受害人。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輕處罰。
4、當庭自願認罪。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輕處罰,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5、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輕處罰。
6、其他影響量刑的情節:對於初犯、偶犯,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從輕、減輕處罰。另外,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動機、手段、悔罪態度、社會危害性、一貫表現等因素也會影響到量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
二、對處罰產生影響的行為
1、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8、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盜竊犯罪量刑細則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2)盜竊數額達到十二巨大起點的,每增加兩千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3)盜竊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每增加兩萬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多次盜竊的,可以增加兩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盜竊他人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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