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預付式消費服務中,合同生效後,消費者因為自身原因,或不滿意對方的服務等原因,能否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有些需要預付款的合同中也會約定「不予退款」,這種「不予退款」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消費者能否要求對方退還已經支付但未接受服務的費用?
李女士於3月份在某嬰兒生活館辦了一張游泳卡,充值200元可以游泳5次,未設定使用有效期限。6月4日,商家在其朋友圈推送消息,表示其即將停業,要求持卡人須在6月15日之前將卡內餘額消費完畢,使用範圍可以游泳或購買店內商品。劉女士充值卡內尚有餘額,要求退款,遭商家拒絕。劉女士向消委會投訴。消委會認為該館的做法涉嫌單方違約,經過調解,對該案件給予退款處理。
顧客如果是因自己的原因單方要退卡,機構適當的收取一些違約金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機構為顧客辦理購買和退費手續、根據購課情況安排私教都需要一定的成本。顧客如果覺得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可以要求適當調整到合理範圍,這個訴到法院後可由法院酌情確定,沒起訴的也可以協商或由第三方協調。
因此消費者可以通過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向消協投訴、消協調解、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進行維權。因此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要維權一定要採取符合法律符合規定的方式去維權,不要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侵害者。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花錢辦了張卡,想退卻不能退[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