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3月26日,原告耿某某與身份證、戶口本載明「姓名尹某某、家庭住址雲南省某縣某鄉某村、身份證號碼53312468102****」的女性公民在被告處登記結婚,領取了結婚證,後雙方舉行婚禮儀式並共同生活。後經公安機關查實,「尹某某」的真實身份屬於緬甸籍女性公民,姓名為依某某,非法進入我境。其結婚登記時向被告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等均屬虛假材料。案發後依某某被公安機關經邊防檢查站遣返回國。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的起訴超過法定期限。原告與尹某某於2002年3月26日登記結婚,距今已經有16年之久,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依法應當駁回起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作出婚姻登記時,對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進行了審查,符合結婚條件,予以登記並發給結婚證,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在對結婚登記申請材料形式審查齊全的情況下,未能對虛假材料予以識別,准予原告和虛假材料載明的「尹某某」辦理結婚登記並頒髮結婚證。被告的該結婚登記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屬於無效行政行為。
【分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即被告作出的該結婚登記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屬於無效行政行為。
1.被告准予原告與「尹某某」結婚登記並頒髮結婚證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無效行政行為。
(1)如果「尹某某」在現實中根本不存在。那麼,被告准予在現實中不存在的人結婚登記,顯然屬於重大明顯違法情形,該登記行為無效;(2)如果「尹某某」在現實中存在這麼一個身份信息的真實自然人。由於申請登記時提交的是虛假材料,不是真實尹某某的真實身份材料,只是虛假材料載明的內容與真實尹某某的身份信息一致而已,真實的尹某某並未到現場辦理登記、並不知情、並不自願,不能認定原告與真實的尹某某建立了結婚登記關係。(3)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時,不僅要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是否齊全,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同樣負有審查義務。准予虛假材料載明的身份信息的人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對材料真實性的審查方面負有重大過錯,這樣的登記行為屬於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屬於無效的行政行為。
2.原告的起訴是否超出法定起訴期限。
無效的行政行為自始無效,一般不能適用起訴期限的規定。起訴期限體現的是立法者的價值追求,即在維護行政效率和有效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之間的平衡取捨。對於確認無效的嚴重違法行為,因無效行政行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所以不應對當事人的起訴期限進行限制,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障。
3.如何正確選擇婚姻行政登記訴訟與民事離婚訴訟。
(1)結婚行政登記中主體錯誤的應當認定為無效行政行為。主體錯誤有三種情況,一是虛假主體信息,該主體在現實中根本不存在;二是冒名登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使用虛假偽造的他人證件材料辦理結婚登記;三是冒名登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但使用他人的真實證件材料辦理結婚登記。以上三種情況,無論哪種情況均不宜按照有效行政行為對待,因為主體錯誤導致實際主體之間沒有行政法上的結婚登記,而錯誤主體之間自始就缺乏結婚的實質要件。如果按照有效行政行為對待,則有可能因起訴期限等問題給無辜的被冒名者帶來不便。實際主體之間沒有結婚登記,無法啟動民事離婚訴訟;不存在的虛假主體情況更無法啟動離婚訴訟;被冒名者自始沒有任何結婚的實質要件,啟動民事離婚訴訟毫無意義。此時應當啟動確認結婚行政登記行政行為無效的行政訴訟。(2)結婚行政登記中主體無誤,但存在婚姻法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和一種可撤銷婚姻情況。結婚登記與婚姻關係是一體的,此時結婚登記也是無效的或者可撤銷的。但是這種情況下不宜啟動行政訴訟,還是啟動民事離婚訴訟為宜。因為行政訴訟中難以解決婚姻關係解除後帶來的子女、財產、繼承等情況。(3)結婚行政登記中僅存在住址記載錯誤、筆誤等其它登記瑕疵。這種情況如果要求更正登記瑕疵可以啟動行政訴訟。如果以離婚為目的,應當啟動民事離婚訴訟。因為這種情況一般達不到行政行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不能實現離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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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虛假身份騙取結婚登記屬無效行政行為[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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