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年滿十八周歲的大學生芳芳起訴要求父親支付大學期間的撫養費,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芳芳的訴訟請求。
2011年,芳芳的父母在民政局協議離婚,但是雙方沒有對芳芳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進行約定。此後,芳芳一直跟隨母親共同生活,芳芳的父親不定期的往女兒的銀行賬戶存款,幾年間陸續存款四萬餘元。2017年,芳芳考上了心儀的大學,她希望父親能支付其大學期間的撫養費每月1500元。但是,芳芳的父親認為自己收入不高,在過去的幾年也給女兒存了四萬多元,現在女兒過了十八周歲已經成年,自己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必須給女兒支付撫養費。
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年滿18周歲的芳芳已經高中畢業並未喪失勞動能力,不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該階段的學習、生活費用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其父親必須負擔的撫養義務範圍,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芳芳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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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起訴父親要求支付撫養費被駁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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