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在武漢的一家工資工作,因為一些原因想要辭職,公司雖然同意辭職了,但是遲遲不願意開具相關的離職證明。彭某訴求也簡單即出具正式的離職證明及工資差額。
原來,公司是希望彭某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而彭某拒絕導致公司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在庭審實踐中,發現用人單位不知出於什麼原因,在勞動者正常離職後往往會在離職證明的問題上卡殼,導致勞動者不能順利入職新單位或造成其他的不利影響。但是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定義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弄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為什麼會成為用人單位故意給勞動者製造麻煩的利器,成為勞動者入職新單位的絆腳石呢?就本案而言,公司希望彭某簽署相關協議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從相關的條例來看,公司是希望能簽署協議,權利義務終結避免後續存在爭議,想法很美好,現實也可行,但不是必須的?
如果勞動者不懂或自願放棄在職期間的勞動權益的訴權,那麼協議對用人單位是有利的。但勞動者懂法或者不願放棄訴權,那麼協議的生成與否就不是用人單位是否出具離職證明的合法理由啦,兩者沒有必然的關聯性,建議用人單位慎用,不要讓離職證明不但不能成為勞動者的絆腳石,反而成為勞動者依法維權甚至索賠的利器。
我是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王律師,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向我諮詢,我會儘可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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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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