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字路口支道的一方車輛沒有讓具有優先通行標誌的主路車輛先行的,則這方是負全責的。在十字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是看這兩條路是否有主幹道之分,如果有主幹道的標誌,就應該讓主幹道車先行,沒有讓主幹道車輛先行的一方應該負全責。
十字路口並非沒有全責,如果沒有紅綠燈的十字路口發生撞車事故,非先行車道車輛負全責或主責,也就是說合乎法規在十字路口有優先通行權的車輛不需要承擔責任或次責,應該讓行的車輛承擔全責或主責,有紅綠燈的路口自然是闖紅燈的一方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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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互撞責任怎麼劃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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