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磨坊公司於1991年1月由我國商標局核准註冊取得了「大磨坊」註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麵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與太陽城商場簽訂了為期3年代銷協議,約定由太陽城商場設專櫃出售麵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優、特、新的註冊商標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陽城商場供貨。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發現太陽城商場在大磨坊專柜上,仍在銷售與其類似的麵包,商品價簽上註明產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
(1)太陽城商場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貨時,仍在其大磨坊專櫃銷售商品價簽上註明產地為「大磨坊」的麵包,是否構成對大磨坊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為什麼?
(2)大磨坊公司是否構成違約。
(3)商標的使用方式與構成侵權有關嗎?為什麼?
答:(1)被告太陽城商場對大磨坊公司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
(2)大磨坊公司構成了對雙方協議的違約。
(3)商標的使用方式與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無關。因為商標權利人可以根據商品特點,自由選擇註冊商標的使用方式,他人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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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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