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母主動放棄撫養權。
【案情回顧】。
阿霞和丈夫阿剛都是嘉興平湖當地人,都是「90後」,兩人因為同在一家服裝廠上班而相識相戀。交往半年後,阿霞懷孕了,阿剛家立即安排迎娶。不過,結婚以後,阿霞覺得阿剛好象換了一個人似的,管她管得太嚴,兩人口角不斷,導致兩親家也鬧起了不和。
直到今年6月,阿霞生下一男嬰,兩家關係才稍有緩和。但是好景不長,阿霞又開始與阿剛爭吵,帶著剛滿月的孩子回了娘家。阿霞前腳走,阿剛後腳就跟到了丈母娘家,再三請求阿霞能回去,並且承諾一定會照顧好她和孩子,可是並未得到阿霞一家的諒解。
阿霞和家裡人商量以後,決定提出離婚,並於今年9月1日向平湖法院起訴。男方家長也同意離婚,但讓阿剛一家意想不到的是,女方主動放棄孩子的撫養權。
【律師答疑】。
首先《婚姻法》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為女方訴訟,因此法院可以受理。
其次《婚姻法》三十六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因此按以往司法實踐本案應由母親阿霞撫養。但是母親阿霞主動提出放棄撫養權,因此表明阿霞並不願意撫養小孩,如若小孩仍強判給阿霞撫養,從小孩利益的角度出發並無益處。因此不能死扣條文,因此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出發,去考量這一問題。一般來說,由於女性對於2周歲以下的幼兒撫養有著特殊的優勢,故2周歲以下幼兒宜判隨女方撫養。但是,這樣的優勢並非無可撼動。本案阿霞自己不願撫養小孩,這一因素就足以撼動這種優勢,因為主觀意願都不願撫養孩子,那麼我們又怎麼去期待她能撫養好一個孩子呢。加之年輕沒有哺育經驗,這些因素都會對孩子的成長造成極大的不利。因此本案若仍機械的把孩子判給母方,將與有利於子女利益的原則背道而馳?
最後我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本案中女方放棄撫養權,男方可撫養,如若男方願撫養且無不利處,法院應堅守有利於孩子權益的原則以此判決孩子撫養權歸父方阿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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