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司的規章制度,固然公司可以制定員工守則要求員工遵守,但是過於嚴格的公司守則明顯有失公平,可能導致員工寸步難行,自身權利受損。對此,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對此進行說明並提出一項案例。
周某入職某公司並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制定的員工守則規定:遲到或早退達到半小時視為半天曠工,若遲到早退長達一小時則視為曠工一天,一年內累計三天曠工者,公司可以依法予以開除處理。」工作期間,周某休產假並在產假結束後請事假一周。周某復工後,雙方就工作安排等問題發生爭議。公司認為,周某多次出現擅自脫崗情形,且某月內周某累計曠工達11天,對公司造成的極其嚴重的影響,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周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某公司支付補償金五萬餘元。周某與公司均不服裁決,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對於公司所制定的員工手冊而言,若該規章制度過於苛刻,沒有彈性空間,員工只能被迫接受,顯然有失偏頗,本案中,該公司制定的員工管理制度的規定無疑放大了員工責任,有悖合理原則,且公司無法證實周某曠工的事實,故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鑒於周某僅向某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判決學校支。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過於嚴格的員工守則如何判定[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