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龍、劉虎、劉豹是同胞兄弟。1994年,劉的妻子因難產而死,嬰兒活了下來,取名劉波。妻子死後,劉豹因過度傷心,精神失常,偶爾清醒時,也不能照顧劉波。經治療,病情未好轉。劉龍、劉虎即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由村委會指定劉龍為劉波的監護人。1996年7月,劉龍與呂放夫婦訂立了書面收養協議,將劉波送給呂放夫婦收養。此事被劉虎知道後,他要劉龍把劉波抱回來,否則就上法院。劉龍卻說:「我是監護人,送養劉波是合法的。」 劉龍的送養行為是否符合《收養法》的規定。
答:不符合。對本案送養的合法性的考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收養法5條規定:孤兒的監護人可以成為送養人。本案中,劉波的父親仍在世,劉波並非孤兒,因此,劉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送養人的條件。二,收養法12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本案中,劉豹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未對其子有任何傷害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出於保護父母、子女權益的要求,是禁止監護人送養的。因此劉龍的送養行為不符合收養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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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送養的合法性[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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