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李某甲和王某系夫妻,李某乙是二人的兒子。李某乙和張某是夫妻。2016年6月,張某和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某將其名下的房屋賣給張某,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2016年7月,李某乙去世。李某甲將王某和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張某和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張某將房屋返還給原告。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案件,駁回李某甲全部訴求。
李某甲訴稱,涉案房屋是其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誘騙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至張某名下。張某也並未給付王某合同約定的房款,張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權益。王某稱涉案房屋是自己的,李某甲讓自己去簽字,但自己並不知道是房屋過戶。張某稱涉案房屋本來就是其和丈夫在2004年購買的,房屋登記在王某名下只是借名,雙方關於借名登記有約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登記的法律物權能夠正確地反映事實物權的權利狀態,即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一致。但由於法律的例外規定、可能存在的登記錯誤、原因法律行為的效力變化、當事人真實意思保留等,實踐中亦會出現事實物權與法律物權不一致的情形,存在大量不具有登記的外觀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應該給予法律保護的事實物權。當二者產生衝突時,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護、無需彰顯物權公示公信力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在查明取得物權之原因法律關係基礎上,依據充分有效證據給予事實物權以保護,以重新確定法律物權層面上的真正權利歸屬。本案中,根據張某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借名協議可以認定張某和李某乙系涉案房屋事實上的物權人,二人借用王某名義進行登記。張某與王某通過買賣形式房屋過戶至張某名下,不損害李某甲的利益,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甲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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