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宋某與孫某於2013年10月10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宋某為孫某建設坐落於紅河州開遠市某村的單幢民居住宅。宋某於2014年6月29日建設完工,並通過孫某簽字驗收,當天結算後孫某還欠宋某工程款38750元,並寫下欠條一張,承諾兩月內還清,如不按時還款按月息3%計算。在宋某的多次催促下,孫某於2014年10月15日還款5000元,於2015年2月13日還款3000元,於2015年5月12日還款5000元,於2016年2月4日還款3000元,還差12750元和保修金7900元沒有支付。宋某幾次催要,孫某一直拖延未還。宋某認為孫某沒有付清尾款的誠意,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16年6月12日,宋某到開遠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孫某支付拖欠原告的建房工程款12750元、保修金7900元、利息5610元,共計26260元。開遠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委託開遠市某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此案進行庭前調解。
【調解過程】。
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此案件後,立即對該案件展開全面調查。在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後,調解員立即聯繫孫某所在的某村調委會主任,通知宋某和孫某一起到孫某的建房處進一步了解情況。
雙方陳述時,宋某認為:在施工的後期,孫某就已經出現給付延遲的現象。房子竣工後,孫某已經親自驗收並簽了字,但孫某則以自己沒錢為由,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孫某已認可了房子建設質量,並寫下欠條承諾在兩個月內付清尾款,但房子驗收至今已有2年,孫某卻遲遲不肯支付尾款,經過多次催要,孫某都像擠牙膏一樣的每次支付1000元、2000元、3000元或者5000元來打發自己,到現在還有12750元的建房工程款和7900元的保修金未支付。宋某還稱,現在房子出現的一些問題不屬於質量問題,時間長了哪家的房子都會出現這些小問題,但這並不會影響正常居住,孫某總是以房子存在質量問題作為藉口拒絕支付尾款,實際是想賴賬。如果孫某認為房子存在質量問題,可以申請專業的質檢機構來鑑定,如鑑定出任何質量問題,其可以為孫某修繕房屋或者賠償損失。
孫某則稱:宋某沒有認真按照雙方簽訂的建房合同來施工,其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首先,宋某在建房上存在偷工減料的情況。比如,合同上約定所有建房的鋼筋使用昆鋼鋼材,但原告除了青梁使用昆鋼鋼材外,其它部分都是使用玉鋼鋼材,而昆鋼鋼材比玉鋼鋼材貴,質量上也存在一定差別;樓梯台階數也未按照合同上約定的做成11個台階,而是做成9個台階,導致台階過高,給家裡老人上下帶來很多不便。其次,房子存在諸多質量問題,房子從完工到現在,僅僅2年時間,就出現天花板、內牆、外牆、屋頂等多處嚴重開裂,導致房子嚴重漏水,還影響美觀,自己做了防水處理,但仍然漏水,擔心未來房子是否還能正常居住。只要宋某處理好房子現在存在的這些質量問題,自己願意在適當扣減宋某偷工減料的違約金後一次性支付所有尾款及保修金。
雙方當事人各持己見,不願讓步。為弄清事實真相,調解員對孫某的房子進行了全面的檢查,發現房子確實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屋頂多處開裂並漏水、內外牆多處炸裂、台階數確實只有9個,如果要修繕,確實需要一筆不小的開支。而這些問題多多少少原告宋某應負一定的責任。調解員在詳細了解了房子的建設情況後,對此案進行了全面分析,認為雙方爭議事項主要是房子的部分質量問題及工程款的支付問題,只要雙方爭議的問題得到解決,該起糾紛就能成功化解。並以此制定出工作計劃:首先分別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糾正磨合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的思想認識偏差,在爭議問題上達成共識;然後以此為突破口,權衡雙方當事人的損失,協調賠償問題;最後協調結算工程尾款,終結糾紛。
在分別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時,調解員從情、理、法方面入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耐心細緻的勸導、說服。首先,調解員向當事人講解《合同法》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告知宋某,對於房子存在的天花板和內外牆炸裂、屋頂漏雨等問題,應屬於施工質量問題,其應承擔修理、更換、返工、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同時告知孫某,房子確實存在部分質量問題,但沒有孫某所說的那麼嚴重,如果孫某想申請專業的質檢機構來鑑定,所產生的經費可能會在1萬元以上,不如節省這筆開支用來緩衝雙方談判的錢款數額;按照《合同法》規定,這次建房出現的問題如果是宋某的責任,其有權要求宋某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但現在工程已經完工,孫某本人也簽字驗收合格,說明其已經認可了房子的質量,不能以「驗收時不知道會出現問題,如知道房子會出現問題就不會簽字」等等說辭來逃避支付宋某合理的工程款。孫某應該尋求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積極與宋某協商解決辦法,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宋某的工程款。調解員明確的指出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為當事人分析訴訟的利與弊,給當事人充分考慮時間。同時,調解員還明確指出雙方當事人的對與錯,勸說雙方凡事都要心平氣和地溝通協商,學會為對方考慮,學會互相體諒,從自己的立場出發時也要考慮對方的利益,這樣才能達到雙贏。經過調解員半天的講解勸說,最終做通了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宋某坦陳,如果不是無計可施,其也不會通過訴訟渠道解決問題,不僅花費訴訟費用、浪費時間精力,還傷害雙方的感情。原告宋某最終放棄訴訟,承認房子存在的問題與自己有關,並做出適當讓步,同意孫某免付保修金、減免部分工程款,不計利息;孫某見宋某作出讓步,也主動承認自己拒不支付的行為不合理,不是解決問題的態度。但也傾訴了苦衷,說自己作為農民,一輩子只蓋得起一次房子,蓋這幢房子已經把自己大半輩子的積蓄都投入了,而房子蓋好後卻不如意。且宋某每次來家裡開口就是要錢,還要計算利息,閉口不談房子的質量問題。由此孫某認為宋某唯利是圖,除了自己的利益就完全沒考慮過他人的利益,因此孫某堅持要宋某解決房子的質量問題,否則拒絕支付尾款。但現在既然宋某同意減免部分工程款,他也表示,會儘快把工程尾款付清,房子由自己修繕。
【調解結果】。
2016年8月16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員的主持調解下,經過反覆溝通協商,解除了雙方之間的誤解,成功達成調解協議:1.孫某於2016年9月2日一次性支付宋某12000元的工程尾款,如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將支付所有拖欠的工程款和保修金及利息共計26260元;2.宋某在收到該筆錢款後,雙方因建房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此履行完畢;3.房子由孫某自己修繕,以後再出現質量問題與宋某無關,宋某不負責修繕也不做任何賠償。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起合同糾紛,也是一起典型的訴調對接案件。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接受開遠市人民法院委託後,立即展開調解工作。在對案件進行調查了解、全面掌握糾紛基本情況後,梳理出爭議的焦點,擬制工作計劃,對雙方當事人在情、理、法方面耐心說服疏導,並總結以往經驗,首先向當事人普及《合同法》相關法律知識,使當事人認清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明白應該承擔的責任。在做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後,進一步衡量雙方當事人的損失並提出建議賠償的方式,堅持把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作為調解的出發點,最終使糾紛得以成功調處。此案的成功調解,體現了人民調解在節約司法資源、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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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與孫某合同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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