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7月9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保險協議書》,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保了xx電站一切險及機器損壞險,約定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了保險費。2014年11月25日,申請人對3號機組進行檢修,2015年1月1日進行預防性實驗時發現定子發出放電並伴有冒煙,經檢查發現定子a相線圈擊穿,線圈絕緣層遭受破壞。經專家分析判定為突發性、不可預見性事故,機組部件存在缺陷是該事故的主要原因。保險事故發生後,申請人申報了保險,為減少損失,委託設備廠家xx公司現場檢修,修復費用1033000元。
本事故符合保險協議書條款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因下列原因或構成突然的、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屬於保險範圍,被申請人應當賠償。申請人於2015年1月1日向被申請人申報,被申請人以該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為由拒絕賠償。申請人認為本事故屬於保險責任,被申請人拒賠理由不成立,因此提起仲裁。其仲裁請求為: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保險損失理賠款1033000元。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
被申請人答辯意見:一、本事故是申請人對2012年所發生的定子絕緣降低沒有及時處理,在a級檢修中進行耐壓試驗時所發生的事故,不是突發性、不可預見性的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二、該設備已正常運行5年,不可能屬於缺陷原因導致。三、事故發生在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2月2日才向被申請人報案,事故的原因、性質等無法查清。四、申請人稱2012年就發現3號機組定子絕緣降低的事實,但在2014年7月9日投保時,對該事實沒有告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因本身存在隱患,危險程度增加,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五、構件存在設計、選材、製造過程中的缺陷,應當由供貨人、製造人、安裝人承擔損失。六、機器設備在修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七、申請人知道保險標的在本保險開始前存在的缺點或缺陷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八、機器設備運行中自然磨損、孔蝕等物理性變化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本起事故是否構成保險責任問題。(二)鑑定不能的原因及責任問題。(三)損失額度及由誰承擔的問題。
1.關於本起事故是否構成保險責任問題。仲裁庭認為,定子的損壞是否屬於保險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情形是構成保險責任的關鍵。該問題屬於專業問題,需要專業機構出具鑑定意見。xxx科學研究院出具的《xx水電站3號機組定子損壞原因分析報告》認定該事故屬於保險責任,但該分析報告是申請人單方委託所形成,被申請人提出了異議,且該鑑定報告進行評定的時間是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其損壞的設備已經於2015年4月份修理完畢,鑑定的原物已不存在,鑑定缺乏依據,結論難以保證客觀,故對該分析報告不予採信。仲裁庭根據雙方當事人意見組織重新鑑定,經與專業司法鑑定機構聯繫,鑑定機構答覆因損壞的設備原物已不存在,無法進行鑑定。因此,事故原因無法查明,不能確認定子損壞是否屬於保險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情形造成。並且,現有證據也不能排除合同約定的所有免責條款。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是否構成保險責任。
2.關於鑑定不能的原因及責任問題。仲裁庭認為,設備損壞事故發生後,申請人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和義務,應該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被申請人進行處理。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對是否構成保險責任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申請人應當與被申請人共同封存所損壞的設備原物,保全證據,以備鑑定。在被申請人不配合封存情況下,申請人還可以通過公證機構封存。再者,申請人還可以發函通知被申請人,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處理,否則投保人為減少損失,將單方進行維修,由保險公司承擔一切損失」,以促使被申請人進行處理,或承擔不履行義務的責任。但申請人並未採取以上措施,而是單方進行修復,以致原物不存,導致仲裁庭依法委託的鑑定機構對事故原因無法作出鑑定,因此鑑定不能的責任歸申請人。
3.關於損失額度及由誰承擔的問題。仲裁庭認為,機組設備修復費用1033000元能夠確認,但申請人出具的鑑定報告屬於單方委託,仲裁庭不予採信,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起事故構成保險責任,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損失只能由申請人承擔。
【裁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申請證據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語和建議】。
此案仲裁程序合法,裁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在簽收此裁決書時,一時難以接收裁決結果。在仲裁委和本案仲裁員的耐心解釋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最終說服了申請人,申請人也欣然接受了此案裁決結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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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就保險合同糾紛提起仲裁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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