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吳某、胡某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原告劉某借款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被告吳某、胡某(夫妻)與原告劉某簽訂《房屋抵押借款協議》,約定兩被告將其購買坐落於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某寫字樓2單元23層2305號房(建築面積194.66平方)作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200萬元,並約定被告並於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220萬元贖回該抵押房產,或將該抵押房產過戶到原告名下用於償還借款,同時約定違約方因支付守約方經濟損失110萬元(回扣款50%)。協議簽訂後,原告按約於2016年12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200萬元借款,現被告既不按約定向原告返還借款,也不配合將抵押物過戶給原告。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被告之間的借貸合同關係成立,被告吳某、胡某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此法院予以認可。被告吳某、胡某借到劉某200萬元事實清楚,有其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協議》及原告的銀行轉款憑證加以證明。原告要求被告吳某、胡某歸還借款200萬元,訴請理由充分,並未明確約定借款的違約金,對該訴請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吳某辯稱其已歸還原告946850元,被告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對被告辯稱主張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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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款成立 法院判十日內付清借款[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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