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補償雖發生在全國城鄉各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也不一樣,但作為農村被徵用者有充分理由享受同樣的法律環境。從憲法和法理上說,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與剝奪的立法權,只能由全國人大行使,而不能交由其他機關行使。特此建議,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一部有關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
1.明確規定徵用補償的基本原則。
從法理上正確分析徵用補償法律關係,是確立徵用補償基本原則的基礎。
第一,政府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原則。「徵用」是一種行政法律關係。就政府而言,對農民私有財產進行徵用(或因徵用進行房屋拆遷),性質上是公權對私權的干預限制,最基本的原則是政府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授權事項不可為,包括權力的範圍和行使權力的方式。就農民而言,其私有財產應當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徵用後的「補償」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政府負有公平合理補償農民財產損失的職責和義務;農民有權要求政府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和金額的確定應遵循平等合理、彌補實際損害的基本原則,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剝奪農民的財產主體地位及求償權。
2.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具體事項。
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權限制私權過程中的行為邊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為邊界。法律要以例舉或排除的方法對公共利益作出嚴格具體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僭越法律,進行商業開發的違法行為。
3.制定統一的補償計算標準及安置原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使用權的徵用補償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同理,對房屋等私產的徵用補償也應確定計算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地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通過制定補償計算標準,既能防止徵用方剋扣、壓低徵用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價、謊報和擴大面積,非法獲利,加重國家用地負擔的事件發生。
4.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
政府對農民私有財產的徵收必須藉助嚴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體包括:第一,徵用程序。如: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聽證程序、強制拆遷程序。第二,救濟程序。如:行政裁決程序、仲裁程序、訴訟程序。
這些程序都必須明確而完善,特別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時充當決策者、規則制定者、徵用方及糾紛的最後裁決者的多種角色。
5.在較大規模的徵用補償過程中,政府可以考慮為農民配備律師,提供法律指導、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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