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在新的就業形式下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相關指導意見》,武漢一位著名勞動律師對此進行了回答。
我們知道,根據中國現行勞動法,企業應當保護依法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未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一般按照民法進行調整。近年來,隨著平台經濟的快速發展,出現了大量依託網際網路平台的新型勞動者就業形式。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工作中有更大的自主權。例如,他們可以決定是否上網並獨立接收訂單。但是,提供勞務的過程應符合平台企業確定的算法和勞務規則,並由平台企業進行管理。這些工人和平台企業不完全符合確認勞動關係的情況,雙方也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關係。
為了切實保護這些勞動者的權益,《意見》完善了相關制度,補充了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的不足。主要幾個特點如下:
1、 勞動報酬支付與休息制度,將勞動關係條件的新型就業形式的勞動者明確其最低工資標準。科學確定工人工作量和勞動強度,合理確定休息方式。
2、 企業在制定考核指標時必須考慮員工的安全健康,在制定和修改員工考核標準時充分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對職工進行宣傳和告知。
3、 加強職業傷害防護,明確開展相應的試點工作。此外,還就公平就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保險等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意見。這些規定合理界定了相關公司的責任義務,加強了對員工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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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勞動關係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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