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0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請分析:
(1)如何理解本條規定中的「登記」和「交付的含義。
(2)試分析登記和交付的適用範圍及效力。
(3)本條規定的意義。
答:(1)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是指國家有關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據權利人的申請將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方式,是指移轉標的物占有的行為。
(2)登記和交付適用於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登記和交付的效力體現在: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交付是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不動產物權經登記或動產經交付,即發生物權轉讓的法律效力(3)本條規定了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供切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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