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13世紀義大利法學家巴特路斯提出的法則區別說是最早的國際私法學說?
一般的說法是,法律衝突這種現象產生於12、13世紀以後的歐洲各城邦國家之間。在當時,在地中海沿岸的國家版圖中,星羅棋布地散列著大小不等的城市國家。這些城市國家因為商業利益的需要而交往頻繁。儘管他們不能與現今的主權國家同日而語,但卻相互平等地承認對方法律的管轄效力,這就有了國際私法意義上法律衝突產生的條件。對於當時這樣一種新型的涉外交往關係,它既有別於古羅馬萬民法時代的羅馬人與外邦人之間的民商事交往,也有別於一個法律管轄範圍下的內國人之間的民商事交往。法則區別說正是在這種新型的國際社會背景下,首次站在雙邊的立場上來研究法律的適用問題,抓住了法律的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這個法律衝突的根本點,使國際私法從此能真正具有國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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