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夫妻婚內訂立借款協議 離婚時一方主張對方償還。
王某與樓某因性格不合,常為瑣事發生爭吵,樓某還多次毆打王某。2010年3月13日,雙方再次發生激烈爭吵,樓某即離家出走,至今未歸。2010年5月22日,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2010年6月11日,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判決至今,王某與樓某仍無法繼續生活。現因王某與樓某之間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王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與樓某離婚;2、雙方財產依法分割;3、樓某歸還王某借款人民幣19300元。
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樓某返還王某婚內借款19300元。
經查明,雖二人系自主婚姻,婚初關係尚可,但於之後的共同生活中雙方為家庭瑣事等發生爭執,致使夫妻產生矛盾,且在前次離婚訴訟後夫妻關係未能得到改善,雙方分居至今,故可予認定二人夫妻關係已破裂。王某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樓某向其借款19,300元,該事實有樓某出具的借條證明。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之間借款的行為並未法律所禁止,故樓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幣19,3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樓某返還王某婚內借款19300元。
律師說法: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款能否成立 離婚時如何處理。
本案中,樓某在婚內向王某借款並訂立借款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借款協議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因此,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係,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於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對於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係的維護。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款能否成立?離婚時如何處理[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