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制度:擔保財產。
無論是在《擔保法》《物權法》體系下還是在《民法典》體系下,並非任何財產都可設定擔保。《民法典》與《物權法》一脈相承,將抵押、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區分為兩大類: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質押的不動產和動產,都可以設定抵質押;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才可以設定權利質押。
在保持上述體例的同時,相比《物權法》,《民法典》對擔保財產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
01。
不再禁止耕地抵押,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均可抵押
《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民法典》第399條不再將耕地列入「下列財產不得抵押」的範圍中,因此,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再局限於「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實行承包經營制度的農村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該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農用地(如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提出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據此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在《民法典》不再禁止耕地抵押後,耕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可以抵押承包經營權,也可以僅抵押經營權。
對於債權人來說,需要重點關注的是二者的流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二者相同之處在於無論如何流轉,都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以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同之處在於受讓主體有別: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而土地經營權則可以轉讓給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資質的任何主體,不限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不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對擬流轉的土地經營權享有優先受讓權,抵押權人在處置土地經營權時應注意妥善履行相應告知義務,避免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權。
02。
不再一刀切地禁止教育、醫療衛生等設施抵押,允許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以外的主體抵押其教育、醫療衛生等設施
《物權法》第184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民法典》對設施的所有權人進行區分:如主體系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則不得抵押;如主體系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如營利法人、公益法人以外的其他非營利法人,可以抵押其教育、醫療衛生等公益設施。
自今年1月1日之後,債權人接受營利法人、公益法人以外的其他非營利法人抵押的教育、醫療衛生等公益設施,經抵押登記後可產生物權效力,但還是有必要重點關注抵押權的實現問題。如相關設施難以流轉或流轉期限較長、成本較高,可能對債權人的保障十分有限。
03。
允許未來應收賬款質押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六)應收賬款;……。」《民法典》第440條則規定「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首次明確規定「將有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與之相對應,《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自此,將有的應收賬款可以轉讓,當然也就可以出質。
但何為將有的應收賬款,《民法典》未下定義,目前僅部門規章對應收賬款有一些大同小異的定義。如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4號)第2條第1款規定:「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益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底5號)第8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筆者理解,將有的應收賬款應當具有相對確定性和法律上的合理期待利益。結合目前司法實踐的理解,通常要求基礎交易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與應收賬款的區別僅在於,供方是否已經履行完畢合同項下的義務。在此情況下,從風控角度考慮,接受質押的一方有必要對債權人過往履約情況、為履約所做準備等做一定的調查,審慎決策。如在供應鏈金融、產業鏈金融當中,藉助核心企業或核心企業委託的物流倉儲企業的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或類似系統,實現對採購、生產、銷售、庫存、財務等全流程進行基礎交易的查詢、監控及資金監管,則能較好地判斷和監控「將有的應收賬款」是否真實、有效和可控,可能會是「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開展保理融資、發行供應鏈金融abs/abn等較理想的業務場景。
來源:劉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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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擔保制度:擔保財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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