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個溫和而學究的法官,在得知我曾獲心理學和法學雙學位的時候提示我可以用心理學的分析工具來分析自身在執業過程中的處境,並試著總結出來。好吧,我承認確實有一點想法,熬夜把它寫成文字,即便粗淺或幼稚,但創造的心情是歡樂的。
關於執業的記憶
記得有次幫同事去立案,我粗心大意,把「無錫市某某公司」寫成了「無錫某某公司」。於是,被拒絕立案,我隨即提出了手寫更改。立案人員非常決絕:「授權委託書上寫的是你的名字嗎?讓你同事自己過來改!」後我喊了熟悉的法官打了招呼,便將案子修改後留了下來。當然,這次的經歷也讓我得了教訓,就是在啟動司法程序之前必須謹慎地檢查,防止任何文字特別是主體文字表述的差錯。但很多複雜、無助的感覺畢竟留滯在了心頭,以至於到現在,不管前去哪個法院立案,心中總也忐忑不安。
記得實習時拿了律師實習證去行政服務中心查戶籍,被告知實習律師無權查戶籍,我馬上說自己是分局某某警察的女兒,務必請行個方便。戶籍管理人員當即換了口吻:「那就給你查吧。」一點小慶幸,為自己的小聰明而感到高興,但又為實習律師不得查閱戶籍資料的所謂政策耿耿於懷。
最令我記憶深刻的是有次去江陰城建局查資料,女辦事員悠閒地吃著零食,對我提出查詢要求卻直接回覆:「忙著呢,沒空!」我說可以等她忙完,她便答覆:「忙不完的!」我不放棄,繼續與她理論,可卻遭到突如其來地無端謾罵。一點兒小事,等了許久,換來的居然是這樣的一種體驗,我真的猝不及防。很不爭氣的是我的眼淚止不住的往下掉,憑著年輕人的衝動,我氣急敗壞地衝上局長辦公室哭訴。局長可能也是被我當時的摸樣驚到了,立即讓部門領導上來跟我當面道歉,並提供了我所需要的有效信息。雖然事情最終得到了解決,可是每當我回想起辦事人員那張傲慢而無禮的嘴臉,回想起被惡言中傷的委屈與憤怒,心中就充滿了不解與無奈。
作為律師,更多的是與法官打交道,但很多的體驗並沒有令人感受到期待中的真誠與平等,而是充滿了敷衍與形式上的禮貌:
很多次我打電話催案件進程,得到法官的回覆總是儘快、儘快……然後,就是無止境的拖延。
有一次我打電話給承辦法官探討案件,得到的回覆卻是:「你還是專業法律人員呢,怎麼可以和我私下探討這樣的(關於正在審理的這個案件)法律問題!?」?
有些法官對你的詢問十分禮貌,但是他們提出建議或者給出答覆的出發點也總是想著如何能規避自己的風險,甚至一些法官還會針對新人律師或者專業不擅長的律師採取誘騙、威脅的方式逼著調解撤訴,全然不顧律師需要給委託人交代的尷尬處境。
這樣的交道於我而言慢慢的變成了不愉悅的體驗,於是,漸漸的我也變得能夠避免則避免與法官在庭外打交道,即便是打一個電話。
斯金納的強化理論
斯金納提出[1] 的強化理論分為兩種類型:強化和懲罰。人或動物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會採取一定的行為作用於環境,當這種行為的後果對他有利時,這種行為就會在以後重複出現;不利時,這種行為就減弱或消失。所謂強化,從其最基本的形式來講,指的是對一種行為的肯定或否定的後果(報酬或懲罰),它在一定程度上會決定這種行為在今後是否會重複發生。
記得大學老師和我們講斯金納理論,非常意味深長的說出了他自己總結的推論:「你們知道興趣如何形成?很多的興趣是基於先前成功的強化。當你做完一件事情時你得到了到正面的心理量,你便會愛上這件事,不停鑽研。興趣其實是可塑造的。」。
[1]伯爾赫斯·弗雷德里克·斯金納(burrhus frederic skinner,1904—1990),美國心理學家,新行為主義學習理論的創始人,也是新行為主義的主要代表。1904年3月20日出生於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薩斯奎漢納,1990年8月18日逝世於麻薩諸塞州坎布里奇。斯金納引入了操作條件性刺激。著有《沃爾登第二》(walden two,意譯為《桃源二村》)、《超越自由與尊嚴》(beyond freedom and dignity)、《言語行為》等。他在華生等人的基礎上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提出了有別於巴甫洛夫的條件反射的另一種條件反射行為,並將二者做了區分,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行為主義理論——操作性條件反射理論。他長期致力於研究鴿子和老鼠的操作性條件反射行為,提出了「及時強化」的概念以及強化的時間規律,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理論。
環境反饋改變人的性格
有時性格也是可塑的,除了天生遺傳,環境的反饋足以變更個人的性格。驅使人改變行為的動力無非是強化與懲罰。當非常多次與公權力交涉都給我帶來負面的心理量後,很長的一段時間裡我變得分外的內向,不愛與人交流,愛靜靜地捧起一本書來看,或者埋頭於鑽研法律知識……。
其實,我並不是不想與外界交流特別是與掌握公權力的人交流,但是我確實十分懼怕交流後的那種負面心理感受。於是,我盡力把每個法律關係都吃准,每個案件都準備的萬無一失。我情願花時間學習總結力求能夠預估准每個案件的結果,也不願意和法官多做溝通。當法官遇到有些疑難複雜案件勒令我調解或者撤訴,甚至威脅判決不利,我都能從容淡定:「好吧,你判吧。」但是,雖然這種沉默培養了我在專業知識領域的嫻熟程度,但是,一旦當我通過個人努力確實無法預估案件結果時就會特別焦慮,對未知世界莫名的恐慌感會一直籠罩在我心靈至上,直至宣判那刻的塵埃落定。
一些現象的反觀
在我現實執業生涯中,很多術業不精的法律工作者,反倒卻能在法院混得風生水起、遊刃有餘,他們在業務上往往可以直接獲得法官的具體指點與幫助。很大一部分法律工作者是法院出來的書記員或者多年從事某地區的法律工作,由於和法官人際交往的熟悉,交流起來則是愉悅與無忌。成功的示例一再引發,不斷加強的聯繫激發了自信,於是越發如魚得水。
究竟是什麼阻礙了律師與法官的有效溝通?
我捫心自問,稍作總結:
1、法官超負荷的工作量導致個體心理狀態普遍不良好。法官工作任務繁重,辦案壓力大,而案件責任終身制又促使法官特別是基層法官急於結案,且規避風險的需要更顯迫切與強烈。
2、法官考核沒有完善的激勵制度。目前法院對法官的考核手段只是一味採取過錯追究的壓力懲罰。於是,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當然導致法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不是熟人能拒絕的便拒絕,處處守禮貌而耍官腔。
3、法官的收入分配製度不均衡。法官工作量大卻報酬低,律師收費高但無權利,於是便會造成法官律師互相看不起的狀況。
增強與法官溝通效果的一點建議
各位律師多考慮法官處境,做一個儘量減輕法官工作量的專業化律師,立案前將法律思路理清楚,證據目錄做詳細,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讓法官拿到你所代理的案件時,容易閱讀、容易理解,思路清楚、事實明確。不做一個增加法官工作量的二傳手律師,將案件雜糅含糊的扔給法院,給法官的案件雲里霧裡,因律師代理工作不到位而將案件人為的疑難複雜化,最終讓法官對這個案件以及這個案件的代理人貼上厭惡的標籤而扔到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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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視角:誰阻止了與法官的有效溝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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