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妻子離家出走長達十年之久,丈夫不堪忍受訴請離婚。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一審判決准許朱某、聶某離婚,婚生子由朱某撫養,聶某承擔撫養費1萬元。
經審理查明,朱某與聶某於2000年相識,並於次年6月登記結婚。2002年聶某生育兒子後,與朱某結伴到廣東東莞打工。2003年,朱某在工作時因故摔成重傷,在醫院前後治療了6年,身體落下殘疾。聶某照顧了朱某一年左右就離開了,從2004年至今雙方沒有再見面,聶某也沒有回家探望過孩子。2009年聶某曾向法院提出過離婚訴訟,但法院未予准許。
一審法院認為,婚姻關係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兩人婚後不久,因朱某身體受傷常年在醫院治療,聶某照顧了朱某一年左右就離家出走,導致雙方夫妻感情逐漸出現裂痕,從此分居生活長達10多年,且在分居期間也未有往來。依據以上事實,法院認定朱某與聶某二人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對朱某的離婚訴求予以准許。因小孩一直與朱某生活,本著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原則,法院判決小孩繼續由朱某撫養,聶某按照國家標準承擔從起訴時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的撫養費。
內容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妻子離家出走十年 訴至法院申請離婚獲准[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