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車輛易主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
司機曾強駕駛貨車與某轎車相撞,雙方駕駛員及乘車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轎車車主受傷較重,達到10級傷殘。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認定曾強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轎車車主要求法院判決曾強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共計8萬多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表示,他們與駕駛員曾強及車主余某不存在保險合同關係,而是與原車主韋某存在保險關係。被保險貨車在投保期間車主進行了變更,依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保險標的的轉讓應該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他們與韋某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他們將依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九款之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新車主享有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能賠付
法院審理認為,被保險車輛發生了轉讓,附隨的保險利益實際上也應隨之轉移給新車主余某享有。雖然在規定中,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保險人可以拒賠。
但是該條款是典型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對於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保險公司以該免責條款作為拒絕理賠的依據,有違《合同法》的公平原則。所以保險公司自然應承擔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責任範圍內的理賠義務。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轎車車主支付賠償金共計49111.90元,曾強支付賠償金8476.81元。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
從立法目的看,《保險法》之所以規定汽車轉讓需變更車輛保險合同,其宗旨在於方便保險企業對保險車輛的規範管理,防止冒領保險金或騙保,而不在於以此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第三人責任車險的制度宗旨具有社會公益性。
在本案中,被保險車輛轉讓後,行駛證依法變更,駕駛人員也具有合法的駕駛資質,保險未更改並沒有增加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從而加重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所以被保險車輛轉讓未辦理保險變更,並不能讓保險公司免責。
值得提醒的是,雖然審理結果確認了被保險車輛轉讓未變更保險、保險公司不能一概拒賠,但是有關當事人在車輛轉讓時,仍應強化法律意識和保護意識,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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