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時許,周女士從自己家騎一輛電動車去菜園摘菜,經過同村丁某家門口時,遇見丁某和他家養的藏獒在不遠處的路上遊蕩。因為藏獒長得實在是高大兇猛,而且沒有牽狗繩,周女士見到便頓生恐懼之意,於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將狗帶回家中。
但丁某卻輕描淡寫地拒絕了周女士的請求,並自信地回答「你顧自己騎上去好了,我的狗不會咬人的」
無奈的周女士只能壯著膽往前繼續騎行,剛要經過藏獒附近之時,藏獒突然轉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周女士見藏獒離自己越來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亂之中試圖躲避前行,卻太過緊張導致身體失去了平衡,駕駛著電動車撞向一旁的牆上,整個人從車上跌落並受傷。醫院診斷周女士為頸髓損傷、高位截癱、頭皮裂傷等疾病,傷勢鑑定為一級傷殘。
事後,周女士因就賠償問題與丁某協商無果,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決
周女士的事故與藏獒的危險性具有因果關係
藏獒屬於體型較大且長相較為兇猛的犬類,一般而言關在籠子裡都會讓人心生畏懼,何況放養在外。
本案中藏獒損害行為的表現形式不能僅僅局限在撲、抓、咬等攻擊行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嚇聲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險性,結合當時無約束措施的情狀,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駕駛失誤後從車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無約束遊蕩的行為與原告周女士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發生前,已經意識到藏獒的危險性,卻還要從藏獒旁邊騎行通過,且就騎行本身而言也沒有採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故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諸暨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丁某需賠償原告周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00餘萬元。
紹興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狗的主人,請牽好您的狗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碰到在公共場所,犬只未束犬鏈,未由飼養人或管理人牽領,突然竄出來撞上行人或車輛致傷的情況發生,在審判實踐中,針對該類情況,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法官在此提醒,若是明知道動物的危害性,或已經看到了警示標識,還去竊取、挑逗、投打動物等,那即便是受傷了,也要為自己的「冒險」行為負責。
法官最後提醒:無論是意外還是故意,都請飼養者務必管好自己的寵物,讓傷害變的更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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