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以下情況不得辭去公職: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i中,連續兩年被確定d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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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辭退和應與辭退公務員的情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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