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被某私營快餐店招聘為廚房勤雜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一日孫某正在廚房埋頭洗碗,被正在與顧客爭吵的本店一名服務員韓某用菜刀誤傷,經公安機關認定為輕傷。孫某住院治療20天,花費醫療費7000餘元。孫某要求快餐店支付醫藥費,快餐店拒絕支付。理由是與孫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是韓某所傷,應取韓某支付醫療費。孫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認定工傷,由快餐店支付醫療費用。
問題:(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應受理此案?(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能否支持孫某的請求。
答:(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受理此案,因為孫某與快餐店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我國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支持孫某的請求,因為孫某是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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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19[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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