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於2000年8月與河川印刷機械廠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月薪1000元。2001年3月,王江因聚眾鬥毆而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1年。在勞教期間,廠方按每月380元支付王江生活費。從2001年11月1日起,機械廠決定解除與王江的勞動合同,隨即停發了王江的生活費,並決定應收回已經支付的8個月的生活費,並決定從王江父親的退休金中逐月扣除。王某不服,委託律師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試分析:
(1)廠方的決定是否正確?為什麼?(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處理本案?
答:(1)廠方解除與王江的勞動合同是正確的,而從王江父親退休金中扣除發給王江的生活費是不正確的。原因是廠方與王江產生了爭議,而不應與王江父親產生爭議。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告知王江,對應否解除勞動合同可提起申訴;而對廠方扣除王江父親退休金的爭議應告知王江父親另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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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50[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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