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1月25日,某國土資源局對某村民小組作出國土資決 [2013] 9號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該決定認定,該村民小組未領取征地補償款並交出土地,該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如下:責令被征地人某村民小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交出已被徵用的土地。
2014年1月15日,某國土資源局作出國土資催字[2014]第1號《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要求某村民小組接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履行本機關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的內容。某村民小組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某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及《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評析】。
《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催告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置程序,對於行政機關來說,無論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還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而不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催告書;當事人履行義務的範圍和方式,限於行政決定規定的內容,催告書不過是將行政決定的內容進行「重述」,不能單獨為相對人設立義務,不能代替行政決定,成為執行的依據。
因此,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而不是催告書,換言之,催告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本案中某村民小組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因上述理由,催告書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法院依法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作者單位:廣西扶綏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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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書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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