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刑法限制死刑適用的體現。
答:保留死刑是我國目前的基本態度,但堅持少殺、反對多殺、錯殺將是我國的長期政策。我國對死刑採取了保留、限制的立法原則,少殺政策在刑事立法上得到了充分的體現,我國刑事法律對死刑的適用作了多方面的限制性規定。(1)關於死刑的適用條件《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表明,適用死刑的條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極其嚴重。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其巨大。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因此,嚴格條件的適用條件確保死刑只是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罪該處死的犯罪分子。(2)關於死刑的適用對象《刑法》第「犯罪的時候不滿49條規定: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裡所說的「不適用死刑」,18周歲的人的年齡的是指既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不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犯罪的時候不滿計算是有著嚴格限制,不能有任何的靈活性,犯罪時是否已滿18周歲時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對未成年的犯罪人重在教育的政策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同時,與世界各國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相符合。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說的「審判的時候懷孕既包括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被告人正在懷孕,也包括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懷孕但作了人工流產的情況。(3)關於死刑的適用程序由於死刑系將人處死,使其從世間永遠消除,因此在程序上必須嚴格慎重。首先從案件的管轄上進行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的規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基層人民核准程序上進行限制。《刑法》法院無權審理死刑案件,當然也就無權適用死刑。其次,從死刑的第48條第2款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從死刑執行制度上進行限制為了限制死刑的48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行。「這就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簡稱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核准。適用,我國獨創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刑法第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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