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撞上路邊停靠一輛農用車,因傷勢嚴重搶救無效死亡。近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撞農用車車主羅某賠償89521元。
2009年10月26日上午9時左右,永川一村民李某獨自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時,與羅某停於同向公路右側的無牌農用車發生碰撞,李某傷勢嚴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經過檢驗鑑定、調查取證後證實: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安全意識淡薄,同時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確保行車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羅某則駕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無牌農用車,不按規定停車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兩人的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妨礙通行停車須負責。
法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而李某系無駕證開車,對路況觀察不細,負有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羅某所駕農用車,未經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屬無牌農用車,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其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被告羅某應承擔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在內的事故損失總額20%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
本文系轉載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 妨礙通行停車須負責[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