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動者應簽訂不少於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是違法的。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者簽訂少於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
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是被派往臨時性崗位,用工不超過六個月,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不能短於2年。這種情況下,用工單位退回後,勞務派遣單位仍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雙方事實上簽訂了短期的勞動合同,應該不會導致直接的賠償。但如果用人單位依據該合同到期終止,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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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下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短於2年[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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