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救助人責任豁免條件之解釋論《民法總則》第184條設置了緊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擔責任的規則,但於何種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擔責任並不清楚,對此,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解釋論的分析。(一)解釋論之文義解釋在制定法中,立法者通過。
,法官背離立法者意志進行法律適用的可能性。允許法官背離立法者意志而進行法律適用,實則是賦予其法律修改權,這在我國現有的法律下是不被允許的。首先,《憲法》《立法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其次,基本法律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院的法律解釋權也不能背離立法者意志而適用法律;最後,法的安定性也要求法官不得背離立法者意志行事,否則勢必打破人們對這一規定產生的合理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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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責任的豁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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