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委託合同沒有期限。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合同法》第九百三十三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委託合同的解除:
1、雙方的任意權: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對方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我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認為:委託合同的標的只限於法律行為,它是委託代理的發生根據。故受託人在委託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後果完全由委託人承擔。
委託合同解除的方式,第一個就是根據雙方的意願來解除合同,第二個是受託人或者是委託人死亡的情況下,委託合同會終止。
因委託合同具備人身屬性,以相互信任為前提,合同履行需雙方的溝通和配合;一旦信任基礎喪失,則雙方之間的溝通、配合已無可能,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可能,故法律規定委託合同任意一方均有權解除委託合同。
但任意解除不等於不承擔責任。《民法典》出台後,進一步加大了任意解除委託合同的賠償範圍,明確為「直接損失」與「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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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委託合同有期限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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