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山某任職於某外資商務諮詢公司,一次體檢中被查出患有甲狀腺癌。手術後不久,又被查出左側腎占位性病變,為防止癌細胞進一步擴散,2014年2月,山某手術切除一側腎臟。2015年1月,癌細胞擴散致胸部,山某向公司請假治療。2月4日,公司在核實病假單真實性時,得知山某身患癌症,遂以其曠工3天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斷然拒絕任何補償。公司這一決定使山某生活陷入絕境:無收入,無社保,需自行全額承擔高昂醫藥費用,妻子又不堪重負離家出走,不知所蹤。
無奈之下,山某向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時向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經審核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立即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指派上海豐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彥擔任本案的代理律師。
王律師接受指派後,第一時間聯繫山某,了解案情。通過分析相關訴請,王律師發現本案有兩個較大的難點:第一,山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確有連續三天未上班又未請假的事實存在。第二,山某要求公司支付醫療補助費,現行法律只規定了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須支付醫療補助費,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在司法實踐中尚有爭議。為更好地維護山某的合法權益,王律師認真鑽研相關法律法規,仔細研究相關證據材料,積極為開庭做準備。
仲裁庭上,某外資商務諮詢公司堅稱山某系連續曠工三天,公司根據規章制度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斷然拒絕山某的所有訴請。對此,王律師提出:一、山某在面對重病壓力下,晚三天提交病假單,實屬合情合理。且山某之後及時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規定,並應公司要求,通過微信提供醫院、科室、主治醫生的聯繫方式,供公司核實病假單的真實性,以便計算病假工資。山某配合單位核實病假單真實性的行為,顯然屬於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二、公司在核實後發現山某是在腫瘤科治療,屬於癌症復發,遂於第二天以曠工為由開除山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這充分反映出所謂的「山某曠工」只是公司為其違法解除合同行為編造的一個「幌子」。公司應為其具有顯著惡意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採納了王律師的代理意見,裁決公司賠償山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16339元。
對此,山某表示十分滿意,但王律師卻不樂觀。根據公司的應訴情況,王律師憑藉多年豐富的訴訟經驗,認定公司對裁決結果肯定不服,會向法院起訴,建議山某儘快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起訴,以免在此後的訴訟中處於被動地位。山某立即採納了律師的意見,在王律師的協助下向靜安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訴書,同時也向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了法院審理階段的援助申請並獲得批准。
果然與王律師先前分析的一樣,實際辦公地點在靜安區的某外資商務諮詢公司不服靜安區勞動仲裁委的裁決,捨近求遠地向其註冊地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這一行為不僅給身患絕症、身體虛弱的山某造成了嚴重不便,同時還意味著山某需要重新組織材料向浦東新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並在一審階段更換代理律師,這無疑是該公司刻意給山某製造的訴訟障礙。在得知相關情況後,王律師立即與浦東新區法院取得聯繫,告知浦東法院法官,在公司向浦東法院起訴前,山某已經在靜安區人民法院立案並繳納了訴訟費。經過兩地法院的核實,發現:雖然山某向靜安法院遞交訴狀在先,但浦東法院卻先於靜安法院立案,案件仍然應當由浦東法院進行管轄。王律師隨即查看了相關案卷,並聯繫靜安法院法官,詢問案件沒能在法律規定的七天之內審查立案的原因。經多次與兩地法院協商溝通,終於,浦東法院將案件移交至靜安法院,由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一審開庭前的一個星期,山某得知,公司正要求所有員工與另一家關聯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王律師在得知該異常情況後,立即查詢了某外資商務諮詢公司的工商信息,了解到該公司於一審開庭前一個月已將法定代表人由原來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為一名m國老太太,而新的法定代表人甚至從未來過中國。顯然,該公司正在金蟬脫殼、轉移財產,意圖逃避責任。王律師立即搜集了該公司的相關財產線索,建議山某立即向靜安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然而,申請財產保全需繳納保證金,這使山某再次面臨兩難境地:不申請財產保全,該案件即使打贏官司也很可能拿不到錢;申請財產保全,依照法律規定山某要繳納數萬元的保證金,這對於一個沒有任何收入來源且要負擔高額醫療費的山某來說無異於雪上加霜。為此,王律師多次與主審法官進行溝通,希望靜安法院考慮到山某的特殊情況,為其減免財產保全的擔保費用。最終,在王律師的不懈努力下,靜安區人民法院特批山某免繳訴訟保全保證金。
庭審中,雙方分別就案件事實、各自主張提供了證據,就案件爭議焦點發表了代理意見。由於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未能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庭後,該公司多次聯繫山某告知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暗指公司已轉移財產,並以山某打贏官司也拿不到錢為由,試圖說服山某以兩萬元結案。同時,法院能否保全到公司的財產仍處於不明朗狀態,導致山某的情緒日漸焦慮,信心開始動搖。
王律師憑藉多年的辦案經驗,建議山某向法庭提出9萬元賠償金的調解方案。最終,該公司在面對敗訴和財產被保全的雙重壓力下,同意支付山某賠償金共計9萬元。經過承辦法官和王律師的協調,該公司以現金的方式一次性向山某支付了全額賠償款,而這9萬元的賠償款也創下了靜安法院勞動庭當庭給付金額的最高記錄。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請求用工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案件,經歷了仲裁和法院一審,期間發生了管轄爭議,審理中申請了財產保全,案情比較複雜。最終案件以調解並當庭支付的方式結案,離不開援助律師的多方協調和努力,是一起成功的援助案件。總結本案有以下兩個特點: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病致貧法律援助案件。本案申請人山某受過高等教育,病發前每月工資逾萬元,身患絕症後被單位予以辭退。生活沒有收入來源,看病治療花光所有積蓄,妻子因無法抵抗經濟壓力離家出走。隨著病情不斷惡化,高額醫療費用使申請人生活徹底陷入困境,無奈之下求助於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則根據山某的實際情況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援助律師憑藉豐富的辦案經驗,以高度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為受援人爭取最大利益。本案受援人山某在歷經身患絕症、妻子出走、遭遇公司辭退幾重打擊下,性格變得小心翼翼、極度敏感。在援助過程中,山某經常通過電話和發郵件的方式向援助律師提出各種關於勞動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問題,王律師均給予耐心解答;當案件管轄權出現爭議時,王律師及時向法院說明情況,經努力溝通終使案件得以在靜安法院審理,不僅破解了單位設置的訴訟障礙,同時也減輕了受援人的訴累;在發現公司有轉移財產、意圖逃避責任的行為時,律師及時搜集公司相關財產線索,向靜安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幫助受援人掌握訴訟主動權;在法院審理階段,當山某不相信公司以轉賬方式支付賠償金,提出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時,律師對這種不容有私毫閃失近乎有些偏執的想法給予充分理解,明白自己身上承載著一名身患絕症病人的希望,積極配合法官進行調解,最終使受援人當庭拿到全額賠償款,案件取得圓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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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山某勞動爭議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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