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7日,經過長達兩年多的審理,華為前員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一審結果終於出台:3名華為前員工劉寧、秦學軍、王志駿被控有罪。「滬科案」由於涉及侵犯商業秘密這一新類型犯罪,而且涉及華為、ut斯達康、上海貝爾等3大電信設備商,因而被業界廣泛關注。
2001年7月,王志駿、劉寧、秦學軍分別從華為公司光網絡傳輸部辭職。當年11月,3人在上海聯合投資50萬元創辦了一家名為「上海滬科技術有限公司」的企業,主業為製造光傳輸設備,並先後從華為挖走開發人員20餘人。
王志駿等3人創辦滬科後,曾經與上海貝爾合作。2002年10月上旬,華為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滬科公司索賠200萬元人民幣。此後,該設備已停售,上海貝爾也終止了與滬科的合作。而當月中旬,ut斯達康宣布以200萬元人民幣和分3年授予1500萬美元期權的代價收購了滬科,劉寧、秦學軍、王志駿3人遂成為ut斯達康員工。但這一行為徹底「激怒」了華為。
幾天之後,華為突然撤銷了民事訴訟,並向警方報案,稱王志駿等3人竊取其商業秘密,製造、銷售與華為相似的產品。11月22日,警方將3人拘留。12月18日,該案件移交至深圳市司法機關,隨後3人被批准逮捕,並於2004年5月8日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提起公訴。
在歷經4次開庭之後,2004年12月7日,深圳南山區法院對該案終於有了判決,認定3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其中王志駿和劉寧為主犯,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各處罰金5萬元;秦學軍為從犯,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已被凍結的滬科公司賬戶內款項,責令退賠給深圳華為公司,退賠金額以人民幣588.01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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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為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獲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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