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運用中的建議。
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運用給司法證明體系帶來了巨大改變,但同時如上文所述也帶來了不少新的挑戰,因此如何解決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適當發揮司法審判的主動性。法律法規的制定通常需要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作為對現有複雜社會現象的抽象規制,雖然結構嚴謹但存在滯後性,這就導致了社會變化初期產生了法律空白地。對於區塊鏈技術來說,雖然目前已有《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進行規範,但對於區塊鏈技術應用導致的權益糾葛,並沒有清晰內容的法條可供援引。由此對於運用區塊鏈技術產生的法律問題,在法律法規相對不完善的情況下,法官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尊重立法者原意,探明法律規範意旨的基礎上,正確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分析數據法律關係、論證法律結構,運用自由裁量權合理劃分各方責任。(夏紀森,臧志宏:《論區塊鏈應用的社會風險與法律治理》,載於《常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0卷第1期)同時,也可通過各類指導活動比如區塊鏈技術的講座、培訓等,快速彌補法律缺位而導致的規則模糊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通過將已審理的區塊鏈典型案例進行遴選彙編,形成指導案例,規範各級法院參照裁判要旨定分止爭。
普及私有鏈確保存證的真實及隱私。針對區塊鏈技術帶來的真實性及隱私問題,現有技術開發運營了私有鏈及混幣機制。相較於公有鏈數據透明度高、參與方多的特點,私有鏈是由某個組織或機構控制其寫入權限的區塊鏈,嚴格限制參與節點的資格。而混幣機制則是通過隱藏區塊鏈交易雙方的交易過程,使攻擊者難以準確分析不同地址之間的交易關聯,進而增加了確定交易者身份的難度。(侯嘉斌,李軍:《衝擊與重塑:區塊鏈治理的法律之維》,載於《學術爭鳴》,2019年3月)。
司法審判領域,筆者認為相較於混幣機制,私有鏈的引入更為合適,法院可聯合技術服務公司,開發適用司法審判的私有鏈,設置參與節點的必要資格條件,防止惡意存證人存證,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隱私性。同時,私有鏈的引進也可解決取證平台資質問題,在參與節點的資格設置過程中,明確取證平台的資質要求,由行業協會或所在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掌握平台名單,從而確保取證平台的合法合規性。
利用監管科技統一裁判尺度。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運用為證據的存取等帶來了巨大的變革,同時也如上文提到的,目前的法律法規處於滯後狀態,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同案不同判等裁判尺度不統一的情況。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引入監管科技這一概念。監管科技是由監管主體引入先進的科技手段來提升監管能力,可以對接現有的各項政策法規制度,注重事前事後風險。(侯嘉斌,李軍:《衝擊與重塑:區塊鏈治理的法律之維》,載於《學術爭鳴》,2019年3月)。司法領域引入這一做法,可供監管主體及時歸納總結區塊鏈技術運用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問題,如證據的引入、存取等,同時可由科技公司與一線法官組成監管主體,如此便可在監管過程中選取典型案例,由本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出台指導性意見,為法官提供裁判指南,統一裁判尺度。
加強多方合作完善聯盟鏈建設。筆者認為,司法領域的聯盟鏈建設應當建立在私有鏈的基礎上,聯盟鏈本身是屬於私有鏈的一種,因此司法領域聯盟鏈的建設首先由諸如法院、公安機關、公證處等首先建立各自的私有鏈,在此基礎上形成共同管理的聯盟鏈,每個機構負責管理其中的一個節點,並且讀寫數據和發送交易的權限僅交由該機構負責。參與者只享有查閱的功能,以確保利用區塊鏈技術加固的證據內容傳播速度和質量。
綜上,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運用目前集中於取證、存證、示證等方面,技術的革新顛覆了傳統司法取證模式,區塊鏈的技術與理念值得肯定,但同時對其存在的問題(比如隱私保護問題)也需揚長避短,配備技術支持,加強多方合作。相信不久的未來,區塊鏈技術定會在司法領域大放異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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