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徐二人經人介紹相處了一段時間後,於1998年6月登記結婚,結婚時由於雙方收入相差很大,故而立下書面約定,每人將每月收入中的1 000元共2 000元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徐某支配,負責日常的家用,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的其他個人所得歸屬個人,個人所負債務由個人負責。另外,如雙方經協商一致需要購買貴重的生活用品,如電器等,由丁某負責。雙方在這份書面協議上簽字並進行了公證。2000年4月,丁某向趙某借款10萬元炒作股票,約定2年為期,按銀行貸款計息,但未對趙某說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由於丁某操作不當,炒作股票不但沒有獲利,反而被套牢。2002年2月,徐某花2元錢購買的福利彩票幸運地中了一等獎,獲得稅後獎金15萬元,存入銀行。2002年4月,趙某見到丁某,表示約定償還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償還所借10萬元及利息。丁某說自己沒錢,但是徐某剛剛中了獎,可以找她;趙某找到徐某,徐某以與丁某有夫妻財產約定為由拒絕。於是,趙某將丁某和徐某訴到法院,要求他們清償債務。
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答:在夫妻財產契約對第三方效力的問題上,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2003年的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婚姻法第19條所稱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由於丁某向趙某借款時沒有說明與徐某的約定,這一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徐某對這筆債務應當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雙方的約定無效,徐某可以在清償對趙某的債務後向丁某索償。按照夫妻財產約定,丁某有向徐某償還這筆款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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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夫妻財產協議對第三方的效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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