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感情甜蜜時贈送房產,發生爭執後又想撤回,財產贈與是否能隨意撤銷?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後贈與房產的糾紛。
湯某與王女士相識不久後便迅速墜入愛河,在甜蜜愛情的衝擊下,湯某許諾在其名下所有的一套婚前房產上加上王女士的名字。雙方登記結婚後不久湯某與王女士正式簽訂了一份房屋贈與合同,約定湯某將此房屋一半產權贈與王女士,此房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並於合同簽訂當天辦理了相關的不動產轉移登記。當湯某以為自己憧憬的美好生活就要來臨時,現實的婚姻生活卻狠狠地拍醒了他,婚後不到一年,王女士便因家庭瑣事頻繁與其發生爭吵更屢次提出離婚,湯某越想越氣,於是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王女士的房產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湯某在與王女士婚姻存續期間將其婚前個人房屋部分份額贈與對方共同共有,並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贈與財產的權利已實際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因房產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湯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而該案又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撤銷情形,故最終判決駁回了湯某請求撤銷贈與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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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贈與妻子離婚欲反悔 法院判敗訴[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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