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的一個問題是,在認定立功等有利於被告人利益的情形時,是否貫徹 「功疑惟重」的原則?這和前述的罪疑從無有一定的關聯,體現了我們祖先治國理政的寬宥思想。據公元前5世紀的《尚書·虞書·大禹謨》記載,皋陶曰:「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於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茲用不犯於有司。」其中的「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意思就是:與其殺掉無罪的人,寧肯自己陷於不常的罪;而「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講的是:罪可疑時從輕,功可疑時從重。罪疑從輕如今已經被否定,但功疑惟重的觀念似乎沿襲了下來,而且得到了人權思想、疑點利益有利於被告原則的強有力支持。在理論和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針對定罪與針對量刑中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特別是立功)認定應該區別對待,對於前者採用無罪推定和嚴格證明標準,對後者採用自由證明和優勢證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是「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反之,對被告人從輕、減輕等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事實並未規定最嚴格的證明標準,從體系解釋的邏輯脈絡分析,可反向推論對此類事實可以不適用最嚴格證明標準。立功等從輕處罰事實的認定可以適用優勢證明標準,在證據種類、提出和調查方式上的要求不應過於苛刻,對於用於證明被告人立功等量刑事實的證據在證明能力上不應作嚴格的限制。如證據種類方面,不宜局限於法定證據種類,對於有關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民意的反映材料等也可納入考量範疇;提出和調查方式上,也不拘泥於證據來源的方式,如通過查閱卷宗或者電話詢問的方式取得的材料也可作為對被告人量刑的依據。但王書金案件的疑難在於,其功與罪是交織在一起的,所謂的功即是其罪,罪就是其功。王書金企圖以己之罪去脫他人之罪並為自己爭功,於是陷入證明上的兩難:先要證明其有罪,方能證明其有功;如無法證明其罪,也就無法證明其功。如今最終的裁判結果未能認定王書金在「石家莊西郊案」之中的罪,其有功之說當然也就無從成立了。退而言之,即便王書金在其中的罪能夠證實,其有功之說也是無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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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的立場必須堅定不移 五[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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