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的生存保險金可否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
1)、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2)、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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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的生存保險金、保單紅利、現金價值,人民法院可否執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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