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工廠」採用高激勵計件工資和高速流水線作業等安排,大都存在於廉價勞動力工廠,工廠不會為員工購買「五險一金」或「三險一金」,整個工廠沒有娛樂設施,沒有企業文化,只有嚴厲苛刻的管理制度。「血汗工廠」還迴避了正規工廠中集體工作工人可能有的集體博弈行為,迴避集體談判,其單位產品工資(計件工資)可被壓到最低,例如計件工資制度如果在未經集體談判的情況下以最熟練工人的產量為分母來確定。
這種工廠嚴重侵害了工人的勞動權利,違反了許多國際勞動公約。
首先,血汗工廠違反了國際勞工組織8個核心公約中的第29、87、98號公約。
第29號強迫勞動公約:「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但允許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適當監督的服刑人員的勞動和緊急情況下的勞動,如戰爭、火災、地震。」。
第87號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賦予所有工人和僱主無須經事先批准,建立和參加其自己選擇的組織的權利,並制定了一系列規定,確保這些組織在不受公共當局的干涉的情況下自由行使其職能。」。
第98號組織和集體談判權利公約:「為防止發生排斥工會的歧視,防止工人組織和僱主組織之間相互干涉提供保護,並對促進集體談判作出了規定。」。
血汗工廠中存在強制加班等強迫勞動行為,與公約中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的規定相違背。血汗工廠中沒有組建工人組織,迴避集體談判,工人無法集體與僱主商議重要事項,對於過低的計件工資也無法爭取改變,難以維權,容易受到僱主的壓制,無法受工人組織的保護,沒有談判自由。
其次,血汗工廠違反了部分我國已批准的國際勞工公約。
1、第14號工業每周休息公約。
第二條:「幾公營或私營的工業企業或其任何分部所使用的全體職工除以下各條所規定者外,均應於每七日的期間內享有連續至少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時間。」。
第七條:「為便利本公約各項規定的實施起見,各僱主、董事或經理,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l)如每周的休息,系同時給與全體職工者,應在工作場所中或其他任何適當地點張貼明顯的通告,或採用政府所許可的其他方法,以公布全體同時休息的日期與時間。……」。
血汗工廠採用高速流水線作業,管理制度嚴苛,工人持續作業,休息時間極少,其勞動休息權受到侵害。
2、第155號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
第16條:「1.應要求僱主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保證其控制下的工作場所、機器、設備和工作程序安全並對健康沒有危險。……3.應要求僱主在必要時提供適當的保護服裝和保護用品,以便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預防事故危險或對健康的不利影響。」。
第 19 條:「(c)企業中的工人代表應獲得有關僱主為保證職業安全和衛生所採取措施的足夠信息,並可在不泄露商業機密的情況下就這類信息與其代表性組織進行磋商;(d)工人及其企業中的代表應受到職業安全和衛生方面的適當培訓;」。
血汗工廠中工作環境惡劣,往往沒有系統的安全防護措施,沒有職業安全培訓,存在可能危害健康的安全隱患。且沒有組織或工人代表可以就僱主採取的措施不當與相關組織協商,難以改善環境。
3、第171號夜間工作公約。
第3條:「1.應為夜間工人採取因夜間工作性質而需要的特殊措施,其中最低限度應包括第4條至第10條提到的措施,以保護他們的健康,幫助他們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提供職業晉升機會,以及給予他們適當補償。還應為所有從事夜間工作的工人在安全和生育保護方面採取此種措施。」。
第9條:「應向夜間工人,或在必要情況下向從事夜間工作的工人,提供適當的福利設施。」。
血汗工廠存在夜間工作情況,但缺乏相應補償措施,沒有提供適當的健康保護和福利設施。
4、第148號工作環境(空氣污染、噪聲和振動)公約。
第9條:「應儘量使工作環境免於空氣污染、噪音或振動引起的任何危害:(a)為正在設計或進行安裝的新工廠或工作程序採取技術措施,或為已建成的工廠或工作程序增添技術措施;……」。
第10條:「在按第9條採取的措施不能將工作環境中的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限制在第8條規定的限度以內時,僱主應提供適當的個人保護用品並給予維修。僱主不得要求工人在沒有按本條所規定的個人保護用品的情況下進行工作。」。
血汗工廠常見於服裝、電子配件等加工廠,其工作環境通常存在空氣污染、噪音或振動,但未採取技術措施以減輕危害,也少有提供足夠的個人防護用品,可能對工人健康造成危害。
總之,血汗工廠嚴重違反了有關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合理的工作條件(包括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職業安全衛生等)的國際勞工標準,侵害了工人的多項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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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汗工廠 違反哪些國際勞動公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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