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限期內向原告吳某支付租金7千餘元。
原告吳某在萍鄉購買了一間商鋪,於2014年9月租給了李某經營木地板代理,合同簽訂時間為三年,約定交押金兩萬,協議租金為8500元/月,按季度交房租。履約不到一年,李某以資金周轉為由,開始拖欠房租,擅自改按季交納為按月交納房租,吳某多次提出其違約並要求終止合同,但交涉未果。直至2017年8月,還差一個月就合同到期,經原告和被告李某協商,李某提出要求由其轉讓給三方,到合同期還剩一月余的租金在押金中抵扣,吳某同意。但到2017年9月合同到期,李某仍未轉讓出租給第三方,且無搬出之意,最後,李某寫下一張欠條。2018年1月,吳某找到李某,也只收到李某轉的1000元,2018年2月,吳某再次找到李某,李某支付了300元後,再次寫下一張欠條,承諾了付款方式和時間。但李某一直未履行,至今為止尚欠原告吳某租金7千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租賃合同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租賃原告的店鋪,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被告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缺席審理。結合案件的事實和依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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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而無信拖欠房租 法院依法判決限期支付租金[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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