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上述兩種學說各自從多個角度對問題進行了討論,但更深層次地看,是否追究行為人環境犯罪的嚴格責任這一爭論,實質上反映的是刑事古典學派(舊派)與刑事實證學派(新派)之間在責任領域的爭論。
古典學派的刑法理論,它以自由意志論為其理論基礎,以行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實行犯罪為刑事責任的根據,主張道義責任論。該論認為,犯罪是基於行為人的選擇在主觀意思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主觀意思是犯罪內在的決定因素之一,意志是既然是自由的,那麼行為人就應當對自己行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責任,當人們能夠辨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同時又能夠選擇合法、善的行為時,卻作出相反的決定,實施了犯罪、惡的行為,刑法便有了追究起刑事責任的根據與義務。刑罰是對犯罪行為的譴責,其根據是道義對惡意志的非難。
而實證學派的刑法理論則以意志決定論為其理論基礎,主張社會責任論。新派認為犯罪行為是被內在的生理、心理因素和外在的社會因素決定的,社會對於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也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應當改善那些反社會的人,使他們重返社會是國家的義務。實證學派認為,由於不存在意志自由,那麼,所謂道義對惡意志的非難是刑事責任根據的主張就毫無道理,既然犯罪造成的社會利益和秩序的侵害,從社會出於自我防衛的立場,刑罰對犯罪的處罰就不僅僅是為給行為人造成痛苦,而是使反社會的人重新適應社會。因此,刑事責任的實質是一種社會責任。
關於自由意志,已經有無數人論述或者證明了它存在的相對性,即人的意志不是完全自由的,但是人的意識是有主觀能動性的。因此,在上述兩個學派的爭論中,最核心的問題應該隱藏於正義與功利之關係以及人的價值的問題之中,亦即如果人是社會的目的的話,一切刑法的最高價值在於正義,刑法就應該尊重人的意志,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應該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為條件,否則刑法便是不合理的。而如果人是社會的手段的話,一切刑法的最高價值在於功利,刑法就應該更強調對社會的保護,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應該以行為人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害為條件,否則刑法便是不合理的。因此,想要解決環境犯罪的嚴格責任問題,就應該以正義和功利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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