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是受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承諾要由受約人做出才有效力;(2)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3)承諾應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做出;(4)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能生效。
承諾生效的時間和方式:各國在實踐中,就承諾生效的時間形成三種原則:(1)投郵生效原則。即承諾在承諾人將承諾書交付郵政部門,並付足了郵資(郵費)就立即生效。這是英美法系國家所採用的原則。(2)送達生效原則。即要求承諾書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手中或者管轄範圍才能生效。(3)了解生效原則。即承諾只有在承諾書不僅要送達對方當事人手中,而且還要求當事人了解承諾書所記載的具體內容之後才能生效。目前在國際貨物買賣領域,各國在承諾生效時間上的分歧已通過公約得到解決。《公約》第18條第2款規定要約的承諾於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於要約人時生效。所謂送達,是指送交要約人的營業地、通訊地址或慣常居所。按照同樣的原則,撤回承諾的通知也於承諾送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生效。我國在外貿實踐中的做法與《公約》的規定一致。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3條規定,通過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籤訂確認書時,則合同不是在收到承諾的函件、數據電文時成立,而是在確認書經雙方簽字後才能成立。關於承諾的方式,根據《公約》規定有兩種:一是受約人明確表示接受要約;二是受約人通過履行特定的行為接受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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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承諾[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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