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是一種風險極大的道義行為,是社會良好道德風尚和國家文明水準的集中表現。這種行為出自個人良知和良心的驅使,只有少數人能夠做到,所以更顯出它的高尚。見義勇為者多半是在本能的正義感支配或衝動下採取行動的,絲毫沒有想到要表現自己或以此來撈取什麼好處?
見義勇為者如此自覺無私地為國家、社會和他人作貢獻和犧牲,因此,受益於他們英勇行為的國家、社會和個人有義務對他(她)的付出給予補償———無論從法理上或道義上皆應如此。
但因見義勇為而死亡或傷殘者,應得的補償往往很高,受益的個人往往難以承擔。如有的傷殘者醫藥費動輒幾萬元、幾十萬元,再加上長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個人往往無力負擔。所以,見義勇為者的事後補償或救濟費主要應由國家承擔,因為國家有能力動用財政稅收支付這筆費用。
但目前國家在各方面的負擔都很重,開支很大,見義勇為基金完全由國家包起來確有困難,究竟該怎麼辦?
首先要肯定的是,對因見義勇為而死亡或致殘者,國家和社會有責任和義務來補償和救助其本人及家屬,否則就是不公平的,有悖人情,不合法律。
而且,因政府和社會的失職、冷漠,使見義勇為者因得不到足夠補償和救濟以至喪失勞力甚至悽慘死去,就會令更多的人寒心,不願和不敢見義勇為,從而助長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他們更加無所畏懼,偷盜搶劫,殺人放火,社會必然更不安全,更不穩定。這不僅有損政府形象,還會影響經濟與社會發展,國家和社會將為此付出更大的代價,形成惡性循環。
那麼,如何解決這一矛盾。
首先,政府必須帶頭,儘量拿出更多的錢來建立見義勇為獎勵或補償救濟基金,而不應以任何理由來推卸或減輕這一責任———因為它涉及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是保障和尊重人的生命權和發展權的問題。
再者,動員民眾自願捐款,建立雄厚的見義勇為基金。這裡主要指向富裕的企業家和各類收入很高的明星人物。但前提是絕對自願,不搞行政攤派,不搞變相的行政指令。在這一前提下,個人捐助當然越多越好。同時應大力宣傳這種捐款既是一種道德義務,也是一種自救自保行為。因為,生活在同一個社會裡,任何人都不敢保證自己不被歹徒搶劫和突然襲擊,而不需要他人伸出援手,給予緊急救助。
見義勇為行為的直接受惠者有義務補償或救助因見義勇為而死亡或致殘者,這應成為一種法定義務。補償或救助金額,應視其經濟狀況來決定。
3名見義勇為的大學生和許多其他的為了他人獻出自己生命的勇士,就是一群在這樣一個物慾橫流、唯金錢利益論社會中的人性與社會道德價值的忠實捍衛者,他們在危急關頭考慮的不是自己利益,也不是究竟是否值不值,而是將個人安危拋在一邊,毅然選擇「拔刀相助」。
這種毅然與堅決正是我們社會所需要的,我們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矛盾衝突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之下相互碰撞,影響了社會穩定。雖說這是轉型時期不可避免的現象,西方已開發國家也經歷過這種時期,但我們就必須得走他們的老路,就像環境非得要等到污染之後再花大價錢來治理嗎?
有前車之鑑,還往同一個可能會導致翻車的坑裡行駛,那豈不是傻瓜加白痴,愚蠢之極。轉型的矛盾出現只要是由於價值觀的混亂造成的,而且往往是唯金錢利益價值觀占據了主導地位,忽略了道德價值,那我們就應該從這點著手,將這種不良影響降至最低。3名落水大學生就是一個榜樣,一個與這種時期主流價值觀——唯金錢利益價值觀「相悖」的榜樣,我們應該向全社會宣揚這種捨己救人的行為與價值觀,在全社會重塑新的社會道德價值觀,打破唯利是圖的壟斷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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