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摩托車損毀拒賠償
原告:孫金晨,男,夏邑縣經貿委主任。
被告:夏邑縣某大酒店。
2004年7月7日,原告陪同他人入住被告處,同時將自己於2001年元月10號從夏邑縣天馬摩托車經營部購買的價值6100元的車號為豫e2299二輪摩托車一輛,交給被告的保安人員姜某保管;後姜某下班將車子交給同為保安人員的彭某保管,保管期間彭某私自駕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將摩托車撞壞。原告與被告就摩托車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但未達成一致。孫金晨以夏邑縣某大酒店未盡到保管義務,致使摩托車毀損為由,向夏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摩托車購車款5590元。經評估,該摩托車丟失時價值5590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係,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違反合同義務應賠償
夏邑縣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民事判決,被告對判決不服上訴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發回夏邑縣人民法院重審,夏邑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審理認為:原告將摩托車交給被告保安人員看管,被告保安人員表示同意,並接受了原告摩托車鑰匙,原、被告之間的保管合同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夏邑縣某酒店賠償原告孫金晨損失5590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律師說法:保管合同依法成立
雙方這間形成了摩托車保管合同關係,由於夏邑某酒店未盡到保管義務,致使工作人員私自駕車,導致交通肇事,車輛毀損,應當賠償。針對孫金晨在酒店入住這一事實,酒店未表示反對,即視為默示,實際上,住宿合同關係已成立。原告將摩托車交給被告保安人員看管,雖未將車輛停靠在指定地點,但原告有理由相信,保安人員會將其停靠在指定地點,在被告保安人員接受被保管物——摩托車時,原、被告之間的保管合同關係即已成立,被告工作人員彭某後駕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使車輛毀損,是由於被告自身管理制度的缺陷所致,其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權利,其應在承擔原告損失之後,根據自身的制度去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所以對於原告的損失,被告應全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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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損毀拒賠償,保管合同依法成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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